张晓杰、梁晓飞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12-2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145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杰,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飞,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博,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晓杰、上诉人梁晓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彦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晓杰,上诉人梁晓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被上诉人王彦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张远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晓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张晓杰没有收到6万元,张晓杰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王彦博出具了欠条。
王彦博针对张晓杰的上诉答辩称,上诉人张晓杰已自认收到居间费6万元且将款项用于日常家庭生活,资金周转困难,才出具本案欠条。张晓杰在上诉请求中仅对利息上诉,并未对本金上诉,所以张晓杰是认可收到本金6万元的。张晓杰在其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必须于2019年1月30日将本金还清,因此王彦博有权主张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张晓杰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梁晓飞针对张晓杰的上诉答辩称,同意张晓杰的上诉意见。
梁晓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指令至除即墨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梁晓飞对管辖的上诉权。2.本案6万元是否交付的事实未予查清。
王彦博针对梁晓飞的上诉答辩称,1.本案程序不违法;2.梁晓飞提出的管辖异议无依据;3.梁晓飞应举证证明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上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张晓杰针对梁晓飞的上诉答辩称,同意梁晓飞的上诉意见。
王彦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晓杰、梁晓飞返还王彦博居间费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等由张晓杰、梁晓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张晓杰承诺可帮王彦博亲属调动工作,王彦博将60000元费用支付张晓杰。因张晓杰未能履行承诺,随即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上述款项于2019年1月30前还清。张晓杰与梁晓飞于201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17日,张晓杰、梁晓飞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2019年6月底前,男方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孩子8周岁之前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8岁后,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用。2019年8月8日,张晓杰、梁晓飞电话联系,张晓杰称上述60000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张晓杰、梁晓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晓飞未举证证明居间费60000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证明双方对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涉案金额亦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限度,因此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双方离婚协议来看,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张晓杰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张晓杰、梁晓飞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作为对抗债权人的依据。梁晓飞关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彦博关于利息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张晓杰、梁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彦博居间费60000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由张晓杰、梁晓飞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梁晓飞提交其与一审办案法官的通话录音,证明其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梁晓飞还主张一审法院应作出管辖裁定书,且本案应由黄岛法院审理。
上诉人张晓杰质证称,对于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王彦博质证称,对于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假如该份证据是一审办案法官与梁晓飞的通话录音,一审办案人也已经告知梁晓飞管辖权在即墨法院是正确的,被上诉人王彦博认为即墨法院对管辖权处理正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于梁晓飞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系梁晓飞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作出不予审查的通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彦博据以主张权利的欠条系上诉人张晓杰自行书写,该欠条意思表示清晰,内容具体明确,由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张晓杰确认欠被上诉人王彦博款项的事实。虽二上诉人主张张晓杰没有收到6万元,但若未收到款项而出具欠条显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张晓杰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我确实借了原告的60000元”,综上本院对二上诉人关于张晓杰没有收到6万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张晓杰应向王彦博返还欠款及利息。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晓飞是否应对张晓杰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虽然案涉《欠条》出具时,张晓杰与梁晓飞系夫妻关系,但该款项是基于张晓杰承诺帮王彦博的亲属调动工作而支付给张晓杰,且被上诉人王彦博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张晓杰家庭生活,故不能认定案涉款项被张晓杰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且梁晓飞对《欠条》的出具及履行情况亦不知情,因此,案涉债务不属于张晓杰与梁晓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梁晓飞对该笔债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王彦博要求梁晓飞共同偿还该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梁晓飞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作审查,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案涉欠条已经明确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本案债权人王彦博的住所地为即墨区,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梁晓飞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系梁晓飞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作出不予审查的通知,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梁晓飞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晓杰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梁晓飞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变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张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王彦博居间费60000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上诉人张晓杰的上诉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彦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晓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晓杰预交1400元,应交50元、退还上诉人张晓杰1350元,由上诉人张晓杰负担50元;上诉人梁晓飞预交的1300元,由被上诉人王彦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栾桂玲
审判员  唐明光
审判员  卞冬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费晓宇
书记员   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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