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8-12-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90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90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志勇,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74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高志勇酒后驾驶鲁yxxxxx号汽车,行驶至青岛市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志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后被告人高志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高志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志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志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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