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8-12-2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初170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初1700号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6。
法定代表人吴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30号4层、5层。
法定代表人:冷志彬。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公证费2000元、取证费27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途径取得《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6首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上述权利完全由原告行使,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对《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7年4月19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其所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许可原告行使,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授权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8月9日,原告委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8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公证员张某、梁某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刘娜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的“noboboktv”店,通过拍照、摄像、索取票据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在该店2058房间播放了《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6首mv歌曲。“通联支付”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称为“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就该过程出具了(2018)鲁青岛市南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公证摄录的《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等6首mv歌曲与原告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的《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有《英皇娱乐经典合辑》dvd光盘、(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705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书、(2018)鲁青市南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一份、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取得了《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等6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播放原告经授权获得的上述涉案6首音乐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6首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6首音乐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另因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98号案件中已予以支持,故本案中对此不再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1121》、《大峡谷》、《女皇》等6首音乐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漫天星光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刘林文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蕴琪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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