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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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全,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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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26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全在本市市北区敦化路大融城xx饭店因琐事与被害人郝某发生争执,期间,张全用手击打郝某面部,造成郝某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郝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郝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全被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全赔偿被害人郝某人民币10万元,郝某对张全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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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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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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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张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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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全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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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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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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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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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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