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大队三中队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某,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某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超,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大队五中队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某,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大队五中队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某磊,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山,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隋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大队中队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波,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敏,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原内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况某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个体。因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边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超、乔某、隋某、崔某敏、陈某、边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结伙边某分别以黄岛区盛客隆集团、宽松食品等单位的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黄岛区盛客隆集团、宽松食品两个单位共计100000元。
2018年8月17日以来,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结伙陈某结以黄岛区天使香气生产的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天使香气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天使香气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天使香气跟举报人协商,敲诈天使香气共计60000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隋某结伙陈某分别以黄岛区西游良作、宏运食品、晓刚海参、海鲜猫海参(电商冯某)、金润发海参、鲁海丰食品水产(于某)、壹号码头(海尔大道西侧王家港附近)赵某、昱品海参、润福康海参等单位和个人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隋某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上述单位和个人171200元。
另自2016年底至今,被告人乔某结伙陈某还分别以甜心猫、朝日食品、鸭井食品、碧海春茶叶、东海药业、钰雪茶叶、多福**活驿站酵素、康大兔头手撕兔、康大火腿、有明食品、聚大洋海带丝、亿家康、十佳茶农社合作社(金玉春茶庄)、仟味调料行、老船长海参、原鲜家小海鲜、明月海藻、益和兴、渔家傲、田中园、格江海参、奥福隆、连心港海参、美满海参、农夫茶园、金超群、科海生物有限公司、铁饭碗、海味特、宝丰茶叶、康倩、启程美容健身中心、青岛力昂食品、鑫坪化工、梁志茶业、元润化工、诚田食品、高峪海参、朱小瑞(山海渔家商店)、海吃海喝、开元九州商贸、志光茶业、学金水产、康大万叶工业生产的酵素、龙燊茶叶、长清马克咖啡、自恋猫、万方食品、海伽生物科技、老龙湾海参、鑫正祥茶行、薛记海珍品、大海边食品、瑞滋海参、虹海潮、双寅食品、琅官坊、红胡子海参、宝福祥水产等五十九家单位和个人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上述单位和个人共计1592319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王某超、崔某敏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乔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923519元人民币,被告人隋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712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823519元人民币,被告人边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超、乔某、隋某、崔某敏、陈某、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中王某、王某超、隋某、崔某敏、边某涉案数额巨大,乔某、陈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王某超、隋某、崔某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乔某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王某自愿认罪认罚;2、王某系自首;3、王某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王某超认罪认罚;2、王某超部分退赃;3、王某超无前科。
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乔某系自首;2、乔某无前科。
被告人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隋某系坦白;2、隋某自愿认罪认罚;3、隋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4、隋某系初犯。
被告人崔某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崔某敏自愿认罪;2、崔某敏系从犯;3、崔某敏系初犯。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陈某系初犯;2、陈某系自首;3、陈某系从犯;4、陈某积极退赃。
被告人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边某系从犯;2、边某系自首;3、边某自愿认罪认罚;4、边某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结伙边某分别以黄岛区盛客隆集团、宽松食品等单位的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黄岛区盛客隆集团、宽松食品两个单位共计100000元。
2018年8月17日以来,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结伙陈某结以黄岛区天使香气生产的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天使香气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王某、王某超、崔某敏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天使香气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天使香气跟举报人协商,敲诈天使香气共计60000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隋某结伙陈某分别以黄岛区西游良作、宏运食品、晓刚海参、海鲜猫海冯某商冯玉萍)、金润发海参、鲁海丰食品水产(于某)、壹号码头(海尔大道西侧王家赵某)赵效金、昱品海参、润福康海参等单位和个人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隋某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上述单位和个人171200元。
另自2016年底至今,被告人乔某结伙陈某还分别以甜心猫、朝日食品、鸭井食品、碧海春茶叶、东海药业、钰雪茶叶、多福**活驿站酵素、康大兔头手撕兔、康大火腿、有明食品、聚大洋海带丝、亿家康、十佳茶农社合作社(金玉春茶庄)、仟味调料行、老船长海参、原鲜家小海鲜、明月海藻、益和兴、渔家傲、田中园、格江海参、奥福隆、连心港海参、美满海参、农夫茶园、金超群、科海生物有限公司、铁饭碗、海味特、宝丰茶叶、康倩、启程美容健身中心、青岛力昂食品、鑫坪化工、梁志茶业、元润化工、诚田食品、高峪海参、朱某(山海渔家商店)、海吃海喝、开元九州商贸、志光茶业、学金水产、康大万叶工业生产的酵素、龙燊茶叶、长清马克咖啡、自恋猫、万方食品、海伽生物科技、老龙湾海参、鑫正祥茶行、薛记海珍品、大海边食品、瑞滋海参、虹海潮、双寅食品、琅官坊、红胡子海参、宝福祥水产等五十九家单位和个人食用产品包装标注不符合标准为由,将上述单位分别举报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后被告人乔某利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到上述单位以检查立案及上述单位的影响为威胁,逼迫上述单位跟举报人协商,共计敲诈上述单位和个人共计1592319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王某超、崔某敏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乔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923519元人民币,被告人隋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712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823519元人民币,被告人边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退赃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超退赃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乔某退赃人民币216000元,崔某敏退赃人民币59000元,被告人边某退赃人民币13000元。上述款项现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被告人王某退赃退赔,取得了胶南市宽松火锅城的谅解;被告人王某退赃退赔,取得了青岛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王某退赃退赔,取得了青岛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超退赔,取得了青岛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王某超退赔,取得了青岛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乔某、陈某取得了青岛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梁某人民币22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刘某2人民币11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青岛渔家傲海参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青岛钰雪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黄岛区金玉春茶庄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陈某赔偿了青岛农夫茶园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了青岛海鲜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李某8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黄岛区李氏海润海产品商行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黄岛区安之信达海产品专卖店人民币27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宝丰食品公司人民币17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黄岛区山海渔家商店33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久雅商贸有限公司(多福**活驿站)人民币10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诚田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海青志光茶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鸭井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高峪海参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元润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青岛双寅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乔某赔偿胶南市虹海潮海产品经营部人民币19000元,其对乔某和陈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赔偿青岛聚康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陈某赔偿青岛益和兴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陈某赔偿青岛明月海藻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被告人隋某赔偿青岛两岸水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隋某赔偿青岛宏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被告人崔某敏赔偿青岛天使香气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崔某敏取得了青岛宽松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被告人崔某敏取得了青岛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边某取得了青岛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3、干部简要信息表、工作人员任免批复、食品药品监督局机构设置的批复、食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分工等,证实了王某、王某超、乔某、隋某、崔某敏五人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查清单,证实对本案涉案人员的财产信息明细予以调取。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明材料,证实了对本案涉案信息、物品予以调取、扣押。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对涉案人员的个人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7、投诉举报登记表,证实了涉案的所有举报信息。
8、被害人报案材料、和某、收到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实多家受害人被敲诈钱财的事实。
9、涉案资金交接清单,证实乔某、崔某敏、边某、王某超、王某分别预交了赔偿款,该款现存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10、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证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情形和举报件的一般处置原则。
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王某等人敲诈勒索青岛宽松食品有限公司2万元的事实
1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王某等人敲诈勒索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8万元的事实。
13、被害人管某的陈述,证实王某等人敲诈勒索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6万元的事实。
15、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青岛西游良作食品有限公司35000元的事实。
16、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王某等人敲诈勒索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6万元的事实。
17、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青岛宏运食品有限公司25200元的事实。
18、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晓刚海参26000元的事实。
19、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海鲜猫电商体验馆”26000元的事实。
20、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金润发海参28000元的事实。
21、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青岛鲁海丰集团青岛两岸水产品交易有限公司15000元的事实。
2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乔某、隋某、陈某等人敲诈勒索壹号码头海珍品有限公司5000元的事实。
2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昱品海参专营店8000元的事实。
2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隋某、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润福康海参3000元的事实。
25、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甜心猫食品有限公司4000元的事实。
2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70000元的事实。
27、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鸭井食品有限公司12000元的事实。
28、被害人生培志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碧海春茶厂15000元的事实。
29、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东海药业有限公司80000元的事实。
3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钰雪家庭农场有限公司18000元的事实。
31、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多福**活驿站10000元的事实。
32、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10000元的事实。
33、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有明食品有限公司60000元的事实。
34、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聚大洋藻业集团有限公司70000元的事实。
3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亿家**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00元的事实。
36、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金玉春茶庄20000元的事实。
37、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仟味调料行9020元的事实。
38、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老船长海参珍品店25000元的事实。
39、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原鲜家小海鲜专营店500元的事实。
40、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60000元的事实。
41、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益和兴食品有限公司30000元的事实。
4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渔家傲海参品有限公司79999元的事实。
4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20000元的事实。
44、被害人逄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格江海参30000元的事实。
45、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奥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00元的事实。
46、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连心渔港陆氏野生渔海滋味海产品店15000元的事实。
47、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美满海参店40000元的事实。
48、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农夫茶园有限公司10000元的事实。
49、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金超群香油有限公司10000元的事实。
50、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5000元的事实。
51、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铁饭碗食品专营店1600元的事实。
5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海味特食品有限公司4500元的事实。
53、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宝丰食品有限公司17000元的事实。
54、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康倩护肤品商行7700元的事实。
55、被害人王某6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启程美容健身中心1800元的事实。
56、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力昂食品有限公司30000元的事实。
57、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鑫坪化工有限公司37200元的事实。
58、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梁志茶叶有限公司22000元的事实。
59、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元润化工有限公司33000元的事实。
60、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诚田食品有限公司20000元的事实。
61、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高峪海参店25000元的事实。
6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山海渔家商店33000元的事实。
63、被害人王某7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海吃海喝食品店5300元的事实。
64、被害人逄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开元九州商贸有限公司12000元的事实。
65、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志光茶叶有限公司22000元的事实。
66、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学金水产3000元的事实。
6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康大万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的事实。
68、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竹里馆茶叶店(龙燊茶叶)22000元的事实。
69、被害人李某9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35000元的事实。
70、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自恋猫旗舰店”4200元的事实。
71、被害人宋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万方食品有限公司24000元的事实。
72、被害人王某9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海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000元的事实。
73、被害人杨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鑫老龙湾旗舰店26000元的事实。
74、被害人孙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鑫正详茶行9500元的事实。
75、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薛记海珍品有限公司28000元的事实。
76、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青岛大海边食品有限公司3000元的事实。
77、被害人崔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瑞滋海参店40000元的事实。
78、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虹海潮海产品经营部19000元的事实。
79、被害人徐某3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双寅食品店23000元的事实。
80、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琅官坊”海参店20000元的事实。
81、被害人崔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红胡子海参旗舰店15000元的事实。
82、被害人李某10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宝福祥水产行10000元的事实。
83、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乔某、陈某等二人敲诈勒索康大火腿80000元的事实。
8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85、被告人乔某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86、被告人隋某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87、被告人王某超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88、被告人崔某敏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89、被告人边某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9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结伙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
91、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超、乔某、隋某、崔某敏、陈某、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中王某、王某超、隋某、崔某敏、边某涉案数额巨大,乔某、陈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隋某、边某、崔某敏等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均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初犯。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不同程度的有退赃的行为。对于辩护人所提边某、崔某敏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从犯。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某、乔某、陈某、边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将王某、王某超、崔某敏、陈某、边某等人抓获,8月30日将隋某抓获,故各被告人均不是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量刑时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退赔情况及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谅解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分别根据每个被告人的不同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崔某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青岛西游良作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青岛宏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2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范某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青岛两岸水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赵某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隋某退赔刘某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甜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朝日食品有限公司人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生某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东海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有明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亿家**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石某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高某人民币5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逄某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奥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陆某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王某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李某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李某人民币16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海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孙某人民币77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王某人民币18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力昂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宋某人民币372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王某人民币53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开元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康大万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徐某人民币22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寰洲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万方食品有限公司24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海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杨某人民币26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孙某人民币95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薛记海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青岛大海边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崔某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陈某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崔某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乔某、陈某退赔李某人民币10000元。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王某超、崔某敏、边某的退赔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青岛盛客隆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发还青岛宽松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王某超、崔某敏的退赔款依法发还青岛天使香气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王某超、崔某敏、边某其他款项依法折抵罚金;在案扣押的乔某的退赔款依法退还其他被害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