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曲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12-11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08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学涛、于翠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梨树县。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一部刑诉〔2019〕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学涛,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9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30号王帅(另案处理)经营的大地足道店(营业执照登记为即墨区“大唐”足疗店)内,带领付某星到三楼一房间内,由李某清以398元向付某星卖淫一次。
2、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30号王某2经营的大地足道店内,带领杨某1到三楼一房间内,由王某1以298元向杨某1卖淫一次。
3、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30号王某2经营的大地足道店内,带领李某到三楼一房间内,由张某1以298元向李某卖淫一次。
4、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30号王某2经营的大地足道店内,带领周某1到三楼一房间内,由王某1以498元向周某1卖淫一次。
5、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30号王某2经营的大地足道店内,带领付某星到三楼一房间内,由李某清以798元向付某星卖淫一次。
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姜某、王某1、杨某1、周某1、李某清、付某、张某1、李某、宋某、周某2的证言,微信转账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曲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因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上列二被告人之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丁熙煜
人民陪审员  牟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丽丽
书记员田昆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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