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12-0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9257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257号
原告:青岛阳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471431。
法定代表人:臧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美、卞海洋(实习),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营普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76153b。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文,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收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美、卞海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7679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金额1823995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迟延支付剩余70%合同款1276796.5元,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由于我方在黄岛地铁2、3项目现场的施工条件还不具备交货条件,所以原告主张的70%的货款没有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交流低压并网柜,金额为1823995元;合同第6.3.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告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预付款,原告收到货款后安排生产同时开具合同全额且符合被告财务要求的含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合同第6.3.2条约定,原告发货前通知被告,被告支付合同总额70%货款,同时原告开具给被告有效期为一年的合同总金额的10%的无条件银行质量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2018年9月21日,被告将合同额30%的预付款547198.5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告开出2张合同全额发票总金额为1823995元。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微信方式通知被告将于12月12日发货。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催收剩余70%合同欠款。庭审中,被告对欠付70%的合同货款没有异议,称正与项目的业主单位地铁方进行协商。案件双方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没有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拖延支付原告剩余70%合同款1276796.5元属实,其与第三方的纠纷,不影响该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偿付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偿付原告青岛阳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767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1元,减半收取814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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