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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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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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bv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枣园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出示伪造的“荆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各一张。因酒精呼气测试仪器出现故障,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系醉酒。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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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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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对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的行为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合并执行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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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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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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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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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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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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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王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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