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10-25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484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青岛煜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崂山区大麦岛居委会。2014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56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某于2019年2月6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京n号小型越野机动车,沿本市崂山区麦岛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麦岛家园北门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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