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青岛煜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崂山区大麦岛居委会。2014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563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于某于2019年2月6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京n号小型越野机动车,沿本市崂山区麦岛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麦岛家园北门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