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亚军与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9-2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10208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10208号
原告:梁亚军,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泰城路535号万科挑花源东门7号楼106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花,女,1984年6月3日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公司部长。
原告梁亚军与被告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亚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被告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出境游担保金5万元、自2018年2月26日至实际退还之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交通费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原告与他人一起参加被告公司的韩国旅行团旅游,交纳了6万元出境游担保金,原告一行人回国后,被告退还了其他人的担保金,但至今仍欠原告5万元未退还。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收取原告的担保金,钱是支付给金某个人的,与公司无关,金某是单位管理签证销售人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交担保函照片、银行转账记录、保证金收据证据,被告为证明抗辩理由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照片、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证人金某系被告经理,主管销售工作,2018年2月5日,金某收取原告6万元韩国冬奥会团体入境旅游签证保证金,并按原告要求在担保函中签字确认。原告出国旅游后按时按约回国。2018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要求退还保证金,金某支付了原告12000元。
2019年1月11日,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辽宁广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康鹏鹏要求退还2018年韩国冬季奥运会团体旅游项目的团费及押金802900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辽01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辽宁广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康鹏鹏共同返还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团费及押金802900元并支付利息。该案中,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职工金某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庭审诉讼,所涉802900元旅游团费押金包括本案原告梁亚军交纳的押金。
本院认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处销售人员金某以被告名义要求原告出具担保函并收取原告6万元旅游签证押金的行为构成法定的职务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承担退还担保金义务,因金某已退还原告12000元,故被告还应返还担保金4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54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亚军担保金48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梁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青岛宝儿全球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滕艳
书记员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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