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9-3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59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59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伟,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索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洪娟
书记员贾贝贝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伟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安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仙山西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提取的王伟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伟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伟于2019年9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同年9月24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因同一违法事实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刑事拘留,故行政拘留羁押日期,应予折抵。被告人王伟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主动缴纳罚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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