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翠、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9-2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779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7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洪翠,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33号安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建国,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平度市。
上诉人郑洪翠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洪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不应支付物业费1392.3元及路灯照明费4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名城物业公司系由未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聘请,且未按竞标书及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未经法定程序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约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支持其上诉请求。
名城物业公司辩称,名城物业公司系经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服务公司,应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安居苑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评选为涉案小区服务的。一、郑洪翠所述事实不存在。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安居苑居委会证明业主委员会系政府选定委员会,系合法的。名城物业公司系通过竞标并按竞标合同通过服务和收费的,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二、名城物业公司出庭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应由对方承担。应支持其主张的迟交物业费期间的债务利息。
名城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郑洪翠支付物业费及路灯照明费共计1585.34元;2.依法判令郑洪翠支付迟交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7276.7元(自2014年9月6日至2018年12月16日);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庭审过程中,名城物业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1585.34元变更为物业费1392.3元、路灯照明费40元,共计1432.3元。
原审法院查明,郑洪翠系安居苑小区居民,其住房建筑面积为91.01平方米。2014年9月6日、2017年8月1日,名城物业公司与平度市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自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自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名城物业公司为安居苑小区、新安苑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自2014年10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0.3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以从逾期日起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名城物业公司自2014年9月6日起为安居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郑洪翠自2014年9月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未交纳物业费,共欠物业费1392.45元(91.01平方米×0.3元×51个月),名城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
经平度市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同意,名城物业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向业主每月每户收取路灯照明费1元,2018年11月起,路灯照明费增至每月每户2元。截止到2018年12月16日,郑洪翠共欠路灯照明费44元。
名城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化、杂物清理等物业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上述事实,有名城物业公司提供的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关于名城物业公司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安居苑小区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的证明、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关于提供的物业服务良好证明、物业人员劳动时的照片、业主投诉及回访单记录、维修记录、灭蚊打药记录、夜间值班巡逻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催交物业费手机短信息截图及催交记录、关于收取路灯照明费的温馨提示及通知,郑洪翠提供的名城物业公司的简介及竞标书简要内容、郑洪翠起草的附部分业主姓名电话的写给东阁街道办领导反映安居苑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公开信、安居苑小区荒草地、菜地、杂物堆放的照片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平度市安居苑业主委员会与名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对于安居苑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郑洪翠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名城物业公司经平度市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的路灯照明费,郑洪翠亦应交纳。名城物业公司要求郑洪翠支付所欠物业费及路灯照明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名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管理服务义务,郑洪翠提供的照片及部分业主签字的给有关领导的公开信足以证实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应进一步提升其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因此名城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郑洪翠付给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92.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郑洪翠付给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路灯照明费4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郑洪翠负担4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名城物业公司提交证据一、照片两页。拟证明小区管理的情况。证据二、提交2019年9月12日安居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是合法的。郑洪翠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是我们小区。对证明事项不认可。原审提交的照片才是真实的。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认可。内容是虚构的,根本没有这个事,业主委员会已经推翻了,政府没有办法答复我们。即使照片系真实的,也只能反映当时的状况,且名城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服务,对照片不采信;对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安居苑居委会出具《证明》:在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安居苑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按照正规程序依法成立并备案。新成立的安居苑业主委员会经过公开招聘,经全体业主投票,91%的业主同意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名城物业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9月6日正式入驻安居苑小区,并为该小区居民提供服务。该公司在小区服务过程中按照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为居民提供服务。特此证明。2019年9月12日。并该有公章。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安居苑小区在居委会指导下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选择了名城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名城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原审法院在认定名城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化、杂物清理方面存在瑕疵,物业服务还具有提升空间基础上,判决郑洪翠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照明费,未支持名城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郑洪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洪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大海
审判员  朱见晓
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晓琪
书记员    李德军
书记员    隋欣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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