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15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外租仓库保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9年3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份后负责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平宇物流公司内的海信外租仓库库存物资的保管和收、发货工作,2018年8月至11月间,王某某在职守夜班时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司47台电视机并销赃,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1台型号为hz65a55的海信电视机,并将该11台电视机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后刘某某与其儿子刘某某将其中的10电视机卖给黄岛区奋进路487号仓库王志明,得款34000元。该11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2916.15元,总价值为32077.65元。
2、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2台不同型号的海信电视机,其中6台hz65e5a、1台65寸、4台55寸及一台50寸,王某某将该12台电视机以17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与刘某某将该12台电视机卖至黄岛区奋进路487号仓库王志明,得款39400元。该被盗12台海信电视机生产成本合计为34842.9元。
3、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6台型号为hz55a55的海信电视机,将该16台电视机以16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在其“诚信制冷家电直营店”内将其中15台电视机卖给董某某,得款3万元。该16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为1775.53元,总价值为28408.48元。
4、2018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仓库内8台型号为hz65u7a的海信电视机,将该8台电视机以32000元的价格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在其“诚信制冷家电直营店”内将其中5台电视机卖给董某某,得款3万元。该8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为4095.19元,总价值为32761.52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4次窃取公司电视机47台,价值人民币128090.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作为单位仓储保管员、发货员的职务之便,盗取单位财产变卖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退赔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1台电视机赔偿款50589元、7台电视hz65u7a及人民币8万元,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表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产变卖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4日折抵14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