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渝峰与李守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8-0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342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425号
原告:胡渝峰,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理人:耿某,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洪伟,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守楼,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胡渝峰诉被告李守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渝峰的法定代理人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与被告李守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将房屋腾出交给原告;2、判令被告将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结清;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至交还房屋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租金60000元及违约金6667元,合计6666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2、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期间水费、电费计932.74元;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至2019年4月15日,计46667元、违约金6667元,合计5333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市北区网点房租赁给被告,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租金第一年8.7万元,后续4年每年8万元。2018年6月13日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第二年租金仅支付了2万元,便不再支付。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协议,被告拒不同意,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守楼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母亲在2019年2月25日打砸房屋门窗,造成我无法经营,其后又多次报警,不是我违约,是原告违约。原告主张的租金计算方式不对,租金应计算到2109年4月9日,4月9日原告已自行将房门重新安装,把我方赶走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5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租金第一年8.7万元,后续四年每年8万元。租金乐鱼官网app下载的支付方式为每年一次性支付,提前一个月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如前一月未付款,视为违约,一个月租金作为原告损失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租金80000元。2018年9月20日被告就拖欠原告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租金8万元为原告出具欠条。
2018年10月24日,原告母亲耿某与被告就拖欠8万元租金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15日支付租金6000元,到第四个月时补齐半年房租4万元,到第八个月时补齐全部房租,并约定协议从11月15日开始。该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份期间,分四次支付原告租金2万元,剩余租金未再支付。
2019年4月2日,原告收回了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年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667元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及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表示原告免除了其违约责任,其以为原告出具欠条及与原告方达成还款协议作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于2019年4月2日收回房屋,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该日实际解除,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44164.45元(6666.67元×9个月 80000元÷365天×19天-20000元)。被告在租赁涉案房屋期间,拖欠水电费932.74元的事实清楚,且原告已代为交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守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渝峰租金44164.45元;
二、被告李守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渝峰违约金6667元;
三、被告李守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渝峰水电费932.74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根据原告明确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收取案件受理费1133元(退回原告334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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