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8-0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7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7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建起,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韩建起预谋盗窃后,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太清路“榉林新村”小区内,利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宋某停放在院内的鲁bxxxxn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9元,后挥霍;盗窃王某停放在院内的鲁bxxxx2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5元,后挥霍。

2019年5月5日2时17分许,被告人韩建起预谋盗窃后,窜至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六路、瑞云路路口附近,利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鲁b9xxx2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挥霍。后被告人韩建起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韩建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建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建起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被告人韩建起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韩建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建起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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