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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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杜爱娟,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6401243629,汉族,小学文化,青岛宏丰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定路30号2单元201户。2014年4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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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04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杜爱娟系青岛宏丰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达到使青岛宏丰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爱娟通过邱召明(已死亡),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开票费,通过制作虚假银行资金往来账目的手段,接受青岛尊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用于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61252.25元。后被告人杜爱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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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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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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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杜爱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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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爱娟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爱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爱娟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爱娟已退赔抵扣的税款,挽回了税款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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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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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杜爱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爱娟退赔案款人民币六万一千二百五十三元,依法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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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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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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