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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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庭,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身份证号码1502xxxx35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海岸馨苑x号楼x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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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12日0时29分许,被告人刘庭醉酒后驾驶鲁b4xx35号小型轿车沿台东六路行驶至历城路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1 mg/100ml,在送检的刘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后被告人刘庭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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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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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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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刘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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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庭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庭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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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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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刘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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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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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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