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90号
原告:董汉法,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贵,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烽,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杜丕林,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汉法与被告杜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贵与董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汉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179元、评估费200元,共计23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6月6日,原告女儿董烽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被告驾驶的鲁b×××××号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董烽受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杜丕林辩称,事故属实,但当时被告车辆未予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过高且评估系原告单方面委托,被告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6日7时20分许,被告杜丕林驾驶其所有的鲁b×××××号小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沿青岛市重庆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重庆南路路口时,与董烽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尾随相撞。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丕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价值予以评估。2018年8月22日,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价值为237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200元。之后,原告将车辆送至青岛基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2179元。被告认为该评估金额过高申请法院对原告车辆损失重新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后,被告杜丕林放弃了该项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车辆未予投保,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杜丕林予以赔偿。
原告车辆损失金额已经评估部门予以评估且维修完毕,因此,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应为2179元。另,评估费200元系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也应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共计2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丕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杰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陈晓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