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姗姗与张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7-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76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766号
原告:郇姗姗,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张新发,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
主要负责人:于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56号。
主要负责人:黄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女,1990年3月20日生,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郇姗姗诉被告张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郇姗姗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姗姗、被告张新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郇姗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医疗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2000元,合计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张新发驾驶车牌号为鲁b×××××号车在胶宁高架桥下停车场倒车时,与停放于停车场的鲁b×××××号车、鲁b×××××号车发生碰撞,又将郇姗姗撞伤。经交警认定张新发负事故全部责任。郇姗姗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产生各项损失。经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认定郇姗姗所受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向郇姗姗进行了理赔,但扣除了两无责车的交强险无责赔付24000元,郇姗姗到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理赔时被拒绝。
张新发辩称,对事故本身无异议,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与被答辩人签订《人伤案件赔付协议》,双方理赔已经一次性了结。协议中明确“扣除两个无责车24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
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这起交通事故实际是多起事故,不应该认为是一起事故,我司承保的两辆车跟原告没有接触,我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交通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多起交通事故。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9月5日20时00分,张新发驾驶鲁b×××××号车在倒车时,鲁b×××××号车和鲁b×××××号车停在停车场,郇姗姗怀抱张艺萱站在鲁b×××××号车侧后方,鲁b×××××号车前部与鲁b×××××号车前部相撞,鲁b×××××号车后部与鲁b×××××号车后部相撞,鲁b×××××号车后部与郇姗姗和张艺萱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郇姗姗和张艺萱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新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郇姗姗到青岛市市立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被收住院,共住院治疗8天,出院诊断为右髋关节脱位、多发肋骨骨折(右侧1-5)、开放性会阴损伤、右髋臼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膝开放性损伤、多处皮肤挫伤等。2018年11月26日,郇姗姗、张新发与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签订《人伤案件赔付协议》,约定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赔偿郇姗姗各项损失合计194818.29元,备注中注明扣除两个无责车24000元,扣除医保外用药。
另查明,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承保了鲁b×××××号车和鲁b×××××号车的交强险。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郇姗姗的损失中有24000元未赔付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交通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多起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主张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故应由两无责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郇姗姗各12000元。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则主张本案系多起交通事故,理由是其承保的两辆车并未与郇姗姗接触,郇姗姗所受伤系鲁b×××××号车单独碰撞造成的。故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内赔偿郇姗姗。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形成的,鲁b×××××号车和鲁b×××××号车虽未与郇姗姗有身体接触,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系多起交通事故。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对本案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味着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也认为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而非多起交通事故。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应当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限额内赔偿郇姗姗各项损失合计2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限额内赔偿郇姗姗各项损失合计24000元;
二、驳回郇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恩华
人民陪审员  初安平
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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