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6-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84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4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9年5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佳乐家超市西门自行车停放处发传单时,与上前阻止的超市购物车管理人员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撕扯,饶某某将韩某推倒在地,韩某起身厮打饶某某,饶某某将韩某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韩某,致其左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韩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饶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委托,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出具川矫(调)字第201908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同意接收饶某某在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饶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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