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162号
申请人:白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白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人白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白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白某1称,被申请人白某2系申请人的父亲。白某2的父母均死亡,白某2与妻子刘某1(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两名子女白某1、白某3。白某2几年前因脑溢血导致瘫痪。父亲为聋哑人。为此申请鉴定白某2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女儿白某3到庭称,父亲白某2因脑血管病,三次发病失去行动能力,处于瘫痪状态,因我居住国外,同意白某1为父亲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白某1系白某2儿子。白某2与妻子刘某1(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两名子女白某1、白某3。白某2父母均死亡。白某2因脑溢血导致瘫痪,且其为聋哑人。现申请人白某1申请宣告白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白某2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女儿白某3同意白某1为白某2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精神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白某2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失聪,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白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白某1为白某2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