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特35号
申请人:金瑞兰,女,194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金瑞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吉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瑞兰称,其夫孙吉功,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身份证号码。金瑞兰称,孙吉功2019年4月9日突发脑梗、脑出血,现病情危重住院青医附院崂山院区,家中所有事务没有能力解决,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孙吉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金瑞兰为监护人。
经审查,金瑞兰与孙吉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孙鼎浩、孙敏、孙梅。孙吉功父母已去世。孙敏于2018年5月31日去世。
申请人金瑞兰称,孙吉功年轻时身体很好,性格外向,七十岁时身体出现各种问题,之前有过脑梗、脑出血,2019年4月9日又因突发脑梗、脑出血住院治疗。
金瑞兰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孙吉功的财产代管人。孙鼎浩、孙梅以及孙敏配偶赵永建当庭表示同意金瑞兰担任孙吉功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孙吉功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孙吉功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据卷宗及调查材料,孙吉功年轻时身体很好,性格外向,七十岁时身体出现各种问题,曾经患“脑梗、脑出血”。2019年4月9日又突发脑梗、脑出血住院治疗,目前在青医附院崂山院区神经外科病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检查:老年男性,××床上,对声音及拍打刺激均无反应,其感知觉、思维、记忆力、智能、注意力全面受损,情感淡漠,意志活动缺乏,无自知力。综上所述,根据病史、临床特点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孙吉功符合《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f01“血管性痴呆”的诊断。目前受××影响,导致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孙吉功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青精鉴字第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孙吉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金瑞兰作为孙吉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