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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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綦洋洋,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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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30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綦洋洋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黑色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威海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台东八路路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綦洋洋血液中检出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后被告人綦洋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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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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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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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綦洋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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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洋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綦洋洋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受刑事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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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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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綦洋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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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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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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