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与孙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5-1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763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7635号
原告:张志明,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孙玉庆,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工作单位:黄岛区孙玉庆按摩店。
原告张志明与被告孙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56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2日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项利息2618元,只主张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起,孙玉庆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两个月,连本带息,第一个月提前还,约定还钱时给付原告3000元的感谢费用。2018年4月12日,孙玉庆偿还本金18000元,其他款项至今未还。
孙玉庆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孙玉庆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孙玉庆在原告单位附近开了个按摩店,经原告同事介绍原被告认识。2017年年底孙玉庆临时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付现金5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8年年初孙玉庆说要扩大规模开分店,原告从借贷平台上借了七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孙玉庆,其中于2018年2月11号微信转账30000元,于2018年2月12号微信转账20000元,于2018年2月13号微信转账20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志明现金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注:期限(不超两月)连本带息第一个月提前还。日期:2018年2.12日借款人:孙玉庆。”另,在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孙玉庆明确表示还完钱给3000元费用。2018年4月12日,孙玉庆偿还本金18000元,其他款项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至2018年4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2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3000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6%的利率主张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为借条明确了借款期间不超两个月,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明本金62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65000元,并支付以6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的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390元,由孙玉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杜泽照
人民陪审员  高玉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斌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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