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宗浩与李竹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5-1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211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2118号
原告:于宗浩,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维勇,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显,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竹发,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于宗浩与被告李竹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宗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竹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宗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竹发向于宗浩支付加工费81511元,一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李竹发承担。事实与理由:于宗浩为李竹发加工服装,经结算李竹发尚欠于宗浩加工费81511元,李竹发承诺在2017年年底付清欠款,经于宗浩多次催要,李竹发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李竹发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宗浩为李竹发加工服装。2017年1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由李竹发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于宗浩加工费81511元捌万壹仟伍佰壹拾壹元,2017年底前还款。李竹发2017年1月7号”。到期后李竹发未予偿还,于宗浩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于宗浩为李竹发加工服装,形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李竹发为于宗浩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及金额,于宗浩据此要求李竹发支付服装加工费81511元,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底前,故于宗浩要求李竹发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竹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竹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宗浩加工费81511元及以815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李竹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梦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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