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4-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7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系某贸易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五台山路与嘉陵江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34.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称其开车多年没有不良记录,事发当天主动配合,希望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18年10月9日上午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青岛市接受讯问,当日下午14时许王某某主动到青岛市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辩称其开车多年没有不良记录,事发当天主动配合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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