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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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春贵,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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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57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10月4日0时42分许,被告人王春贵酒后驾驶鲁bxxxx号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德兴路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春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2019年4月3日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春贵于2019年4月4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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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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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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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春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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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春贵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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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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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春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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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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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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