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4-1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9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春贵,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5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0月4日0时42分许,被告人王春贵酒后驾驶鲁bxxxx号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德兴路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春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2019年4月3日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春贵于2019年4月4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讯问。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春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春贵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春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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