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88号
原告:王宾,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张伟,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宾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宾、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商业保险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约定全险共计87500元,原告支付该款时被告答应原告第二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但第二天被告就拒接电话,后来原告到保险公司咨询才知道被告已经私下退了该商业险,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构成欺诈。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原告商业保险费12174元。
被告张伟辩称:当时双方口头协议,承诺卖车带着商业险,后来因为一些事被告不想带商业险,并且卖车的时候也没有协议载明带商业险,被告不知道后来保险为何退了,也没有收到退的保险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伟原有鲁b×××××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至2019年7月份。原告通过朋友微信得知被告要卖车,被告出价88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购车款为87500元(包括商业险)。交易过程中,被告支付了交易费2000元,经双方协商,由原、被告各负担10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给被告2000元,2018年10月31日支付给被告86500元,上述共计88500元(包括车款87500元以及交易费1000元)。2018年10月31日双方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现涉案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在原告王宾名下,车牌号为鲁u×××××。本院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查询得知,2018年11月1日,涉案车辆的商业险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均由被告张伟变更为殷太扬,2018年11月2日经被保险人申请,退回商业险保费12174.15元。被告称由于其承担了1000元的过户费用,因此就不同意将商业险转给原告,但是被告不清楚是谁去保险公司退了商业险。原告对此不认可,称其过户当天还向保险公司落实是否有商业险,如果说不带商业保险的话原告就没有必要去落实了。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确定交易价格时确认车款包括商业险为87500元,并且在后来产生交易费用2000元时双方也协商一致各负担1000元,原告均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主张后来其不同意将商业险转给原告,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现被告私自将商业险退回,原告要求其返还退回的商业险1217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宾商业保险费12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48元,由被告王宾负担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