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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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夏斌,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北区户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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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159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夏斌于2018年2月18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合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七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夏斌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3月3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夏斌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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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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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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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夏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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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夏斌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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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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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夏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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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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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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