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3-0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9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系鲁b6y19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19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5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鲁b6y19t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路路口西10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刘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系醉酒。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进行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强

? 二0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理 刘松建

书 记 员 郭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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