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洪、李大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2-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92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洪,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梁,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振洪因与被上诉人李大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振洪,被上诉人李大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振洪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上诉人并未收到李永民的14.5万元借款。被上诉人的继承人身份存疑。
李大梁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大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王振洪偿还李大梁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8670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二、王振洪支付李大梁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诉讼费用由王振洪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振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李大梁之父李永民借款145000元,并为出借人李永民出具145000元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次日,李永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振洪交付借款14万元。2016年1月5日,王振洪偿还李永民借款本金2万元。另李大梁认可王振洪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5日。另查明,李永民与李大梁系父子关系,且李大梁为李永民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大梁提交的借条、录音、录音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李永民与王振洪之间的借款关系,且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李大梁作为李永民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其要求王振洪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之请求,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振洪经原审法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其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王振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大梁借款本金12万元。如逾期付款,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王振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大梁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元(李大梁已预交),由王振洪负担。
二审查明,上诉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审法院出具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法院依据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和乐鱼手机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邮件被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认可欠款12万元的事实,并承诺还款。上诉人自2014年11月起。每月向李永民账户转款2100或2000元,直至2016年1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和乐鱼手机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以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邮件被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视为原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审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父亲出具了14.5万元的借条,被上诉人的父亲也实际向上诉人转账支付了14万元出借款项,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话录音中也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因此,上诉人称借款事实不存在,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并有公安机关和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继承人身份提出质疑,缺乏事实基础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上诉人王振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超
审判员 冷 杰
审判员 李鸿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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