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启八,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毅、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启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启八及其辩护人于毅、纪洪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二次。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章启八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蔡某(已判刑)介绍,为王某(已判刑)经营的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用,税款达1940166.74元。后被告人章启八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发票及相关凭证,银行查询记录,认证证明,工商登记,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蔡某、陈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章启八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启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启八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称,其认罪,其知道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及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其是帮助蔡某走账。南京企之海、长沙领军纺织公司这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蔡某找其,其介绍章某1给蔡某虚开的。
被告人章启八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家公司与章启八没有关联性,其不是该五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与章启八之间也没有联系。章启八只是代为保管华澳公司的u盾并根据蔡某的指示进行转帐,并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章启八仅是接受蔡某指示,进行转帐,系从犯。3、被告人章启八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章启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章启八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蔡某(已判刑)介绍,为王某(已判刑)经营的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940166.74元。后被告人章启八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章启八系被抓获到案。
2、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抵扣证明证实,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由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取得的由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证申报抵扣税款。
3、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抄税证明证实,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向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抄税。
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上饶市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5、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了王某与章启八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
7、王某交通银行账户的明细证实,王某利用交通银行的账户收章启八转回的钱款的情况。
8、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在青岛恒丰银行账户的情况证实,王某利用二公司向提供发票的涉案公司转账的情况。
9、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的账户情况证实,华澳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10、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章启八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1月起,在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上班,后来又为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记账、报税。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王某。王某每月会亲自给其一部分进项发票,另外其还会通过快递公司收到一名叫蔡某的人寄给的发票。每个月王某会问其公司现在缺多少发票,意思就是说这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金额和公司进项发票差额是多少,其就根据公司出口情况和公司进项发票金额计算出一个金额告诉王某,一开始的时候王某会将所缺的进项发票亲自交给其,后来其会收到快递公司寄给的发票,王某告诉其说是蔡某的,另外,这些发票会有相应的合同、提货单等材料,收到这些发票、合同与提货单以后,然后其就按照王某的安排将发票、合同所列的货物按照名称与金额制作公司的入库单。其没有见到合同与发票表明的货物,是王某让其制作入库单,其就按照他说的制作入库单入账了。其记得王某告诉其说这些发票是一些有多余发票的公司开给其公司的,其就明白这些开发票的公司与其公司应该没有正常业务,是王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其记得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上饶永新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给公司开过发票。辨认笔录证实,陈某对蔡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久盛新工贸公司业务员,其没有从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上饶永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采购过原料。
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久盛新工贸公司仓库保管员,其在担任公司仓库保管员期间,没有听说过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上饶市永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从未入库过这些公司的货物。
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人,精通温州话。对公安机关出示的语音聊天内的温州话进行翻译。该翻译了蔡某手机内微信名蔡某(微信号×××)与微信名天才(微信号×××)之间语音聊天内容。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成立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至今,其还实际控制着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上荣业贸易公司是和久盛新公司一起办公,其只是用荣业公司来退税而已。荣业公司、久盛新公司的退税账户开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久盛新公司在经营时,有时会缺少进项发票。没有进项发票,其就要多缴税。为了逃避交税,其就想让蔡某给其公司买点进项发票,这样就可以少交税了。蔡玉说他的朋友有开公司的,可以给其开点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蔡某给其一个银行账户,说是他朋友的公司账户。蔡某告诉其,为了别让税务局查出来发票是买的,让其把要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通过其公司恒丰银行对公账户汇到他朋友的公司对公账户,然后他朋友把其汇过去的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汇到其交行个人账户还给其。造成账面上资金正常走账,有真实业务的假象,这样就不怕税务局查账了,也可以避免公安机关的法律制裁。其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作为货款转到了开票公司的账户,实际上开票公司收到公司的货款后,再转到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最后把其公司的资金扣除7.7%-8%的开票费再转回其的个人账户。从2013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其就经常让蔡某帮其给公司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要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联系蔡某,把公司的名称、账户、地址、电话、税号、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税额、项目等开票信息发给蔡某,然后蔡某给其一个开票公司的银行账户,其就把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通过其的公司账户汇过去,开票公司将其公司汇过去的资金通过一个个人银行账户转汇到其的交行银行账户后,过几天就通过快递将公司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公司。一开始是寄给其,后来其嫌麻烦,就让蔡某把卖给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寄给公司会计陈某。陈某收到蔡某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给其说一下就做账。开始蔡某跟着发票寄来的还有做好的假合同、假提货单,陈会计收到后再根据蔡某发的假合同、假提货单给我公司作假的进货单,造成有真实业务的假象,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采购任何货物。其通过蔡某,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曾购买过好几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每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蔡某告诉其对方公司的名称、银行账户,不都是一家公司。其记得有上饶市永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此外,2014年,其以其控制的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购买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蔡某购买的。公安机关出示了从税务机关调取的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蔡某购买的,上述其买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都已经抵扣税款。每次购买发票都是用发票公司的对公账户周转,包括上饶市永新实业有限公司等,具体账号记不清,在公司明细账中有。还有一个叫章启八的个人账户。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对蔡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向王某的久盛新公司销售服装辅料。其是个体户,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找到通过在青岛做生意的老乡认识的章启八,其从章启八那里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让章启八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王某的久盛新公司。后来2013年的时候,王某问其能不能给他的久盛新公司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想搞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少缴税。其联系章启八以后,章启八说可以卖给王某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收7.7%的开票费。其就告诉王某,其的老乡可以给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收7.7%的开票费,王某同意了。其就联系章启八,随后章启八给了其一个公司银行账户,章启八告诉其,为了造成有业务的假象,让王某把要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资金从王某公司账户汇到开票公司账户,然后章启八再把这笔钱从开票公司账户转到章启八个人账户,再从章启八个人账户转回王某个人账户。这样做在账面上造成王某公司确实汇款给开票公司,确实有真实业务的假象。其把章启八给其的开票公司账户给了王某,并将章启八所讲的转账流程告诉了王某,还让王某将他的个人银行账户告诉其,以便其将王某的个人账户告诉章启八,便于章启八转账。其将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发给了章启八,并将王某告诉其的久盛新公司地址、账户、电话等开票信息也告诉了章启八。王某开始从章启八那里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王某和章启八双方都不信任对方。章启八都是将开给王某公司的发票先寄给其,再由其寄给王某。后来王某从章启八那里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数多了,双方有了信任,章启八就把王某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寄给王某。因为王某每次向章启八买发票,都是通过其,所以其知道王某多次向章启八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觉得我不能白干,就向章启八提出应该给其点好处。章启八告诉其,他卖给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真的,因此费用很高,看在是同乡的份上,给其1个点的好处,就是章启八卖给王某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7.7%的开票费,但是章启八扣下王某的开票费以后,只收6.7%,给其1%的好处费。从2013年至2016年,王某多次通过其从章启八那里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的公司有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票费都是7.7%,而其提1%的好处费,这个钱是章启八给其。王某从章启八那里具体买了多少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多少金额,其不知道。但是王某和章启八之间没有联系,双方的电话其没告诉双方,每次王某找章启八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王某给其打电话,其再联系章启八,再由章启八把开票公司的账户告诉其,而其再将开票公司账户告诉王某,再由王某和章启八将资金转账,章启八收取7.7%的开票费后,将王某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王某。其介绍王某从章启八那里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公司有好几个,其记得有南京企之海纺织有限公司、南京布之高服装有限公司、上饶市永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长沙领军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王某及王某的公司与章启八之间没有任何真实业务,二人都不认识,也没见过面,根本没做过任何生意。王某就是从章启八那里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已,二人都是通过其联系,从未见过面,也没有通过电话。其记得王某通过其从章启八那里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章启八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其以后,其问了王某后,都寄给了王某公司的会计陈会计。辨认笔录证实蔡某对王某、章启八进行了辨认、确认。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章启八供述,蔡某曾向其借钱做生意,其就借给他20万元现金,但没有协议。为了让其放心,2014年蔡某将青岛华澳服饰有限公司的网银u盾给其保管使用,该公司进出每一笔资金都是其来掌控,蔡某让其帮他转账。蔡某会提前给其打电话说有笔资金会到华奥账户,到账后蔡某会告诉其并让其将资金转到他指定账户。2014年蔡某和青岛一个叫王某的人做生意,王某需要华奥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知道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及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其帮助蔡某走账。蔡某给其浙江泰隆银行账户转账资金,让其将这笔资金再转到王某个人账户。公安机关出示青岛奥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昌吉斯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章启八个人账户相互之间转账记录,其和上述两公司没任何往来。这两家公司是蔡某朋友杭州人章某2控制的。2014年5、6月,蔡某介绍他朋友章某2向其借钱50万元,其陆续借了章某250万元,没有协议,口头约定。章某2也和蔡某一样,把这两家公司的账户网银u盾交给其保管,这样该公司进出每一笔资金都是其来掌控。如果需要转账,章某2会提前发短信让其转到她指定账户,有时章某2会提前打电话说有笔资金汇到昌吉斯、奥尔斯特账户,到账后章某2会告诉其并让其将资金转到她指定账户。其掌握蔡某华奥公司网银到2016年4、5月份,蔡某尚欠我15万元未还。其掌握章某2的昌吉斯、奥尔斯特网银到2016年4、5月份,章某2将50万欠款全还给其了,也是陆续转账还的。其没有向别人出售华澳公司、昌吉斯公司、奥尔斯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约2015年左右,蔡某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把老乡章某1电话告诉蔡某,让他自己联系。至于蔡某和章某1怎么说的,其不知道。反正长沙领军给其账户汇款之前,蔡某都会给其打电话,说有资金汇到其账户,一般都是电话当天,钱就到账,其收到短信提示后联系蔡某,蔡某指使其转到王某账户。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腾讯公司提供的光盘证实,与蔡某微信聊天中的“×××”的用户名为章启八。
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蔡某的手机存储的内容进行了电子物证检查,对蔡某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查找、提取并固定,生成了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启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章启八及其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章启八是帮助蔡某走账,系从犯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某、蔡某、金某的证言与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章启八经蔡某介绍,为王某经营的青岛久盛新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荣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该辩护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章启八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启八当庭供认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启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