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耀、潘圣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20-01-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78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京耀(又名王京尧),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圣砖(又名泮圣专),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王京耀因与被上诉人潘圣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京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潘圣砖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潘圣砖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京耀与潘圣砖之间的借条载明借款时间为2000年7月21日。王京耀在一审中已提出潘圣砖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潘圣砖已经丧失胜诉权,依法应驳回潘圣砖的诉讼请求。二、王京耀已于2005年还清该借款。当时借款是4万元,后来还了3万元,还剩1万元。2006年前后,王京耀用挖掘机帮潘圣砖干活,潘圣砖同意用这1万元欠款抵顶,所以这么多年潘圣砖没有找王京耀要这1万元。后来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产生纠纷,潘圣砖又拿出这1万元的欠条,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潘圣砖答辩称,王京耀借潘圣砖的钱未还,潘圣砖向王京耀要过多次。潘圣砖守着村书记王德生向王京耀要过该笔款项,在蓝村法庭也要过。王京耀所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圣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京耀立即偿还潘圣砖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王京耀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7月21日,王京耀向潘圣砖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给潘圣砖出具了借条一张,该款经潘圣砖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王京耀在一审中答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均认可,但是已经还钱了。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0年7月21日,王京耀向潘圣砖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给潘圣砖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泮圣专人民币壹万元正,王京尧,2000.7.21号”,该款项经潘圣砖索要未果,诉来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京耀向潘圣砖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王京耀称已归还借款,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王京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潘圣砖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京耀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潘圣砖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系争款项王京耀是否已偿还。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王京耀向潘圣砖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未时间,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潘圣砖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王京耀已经偿还潘圣砖借款的主张,本院认为,王京耀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王京耀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京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京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薄富超
书记员    韩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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