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0756号
原告:任艳艳,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青岛市。
被告:丁香红,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泊瑞居咨询公司法人,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森,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艳艳与被告丁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艳艳诉请:1.判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人民币120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如有保全(保全费、保函申请费)强制执行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艳艳,被告丁香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丁香红给原告任艳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于2019年9月6日欠任艳艳澳币24100,人民币120500元(汇率5元),将于2019年9月16日还清。任艳艳称,2019年7月23日,丁香红以其客户到澳洲买房子,澳元不够为由,拿走任艳艳24100的澳元,说2019年8月给任艳艳1205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6日,任艳艳和证人张某一起找丁香红,丁香红给任艳艳出具了欠条。任艳艳为证明此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9年9月6日任艳艳与证人张某一起到丁香红的办公室沟通的录音,在录音中丁香红承认拿了任艳艳的澳币,她把钱给了客户,客户已经打款达到她的对公账户了,但因她的对公和个人账户被查封了,如果不是账户出现了问题,任艳艳的钱早就给她了。丁香红在录音中说,她这边给她(任艳艳)凑,尽量下周五(9月13日)之前给任艳艳,约定了2019年9月16日归还。证人张某和丁香红说,你们(任艳艳、丁香红)都是恒昌员工,他在里面做个调解人,也见证一下,丁香红你写个东西给任艳艳,他相信丁香红下周五能解决,行不行?丁香红回答,可以,没问题。并说,我给你写东西去。
丁香红认为该录音不连贯,对录音不认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任艳艳不同意鉴定。
2、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任艳艳与丁香红的微信记录复印件,证明丁香红拿了任艳艳24100的澳元,并且一直没有还给任艳艳该笔澳元或者等值的人民币。2019年7月21日丁香红发信息给任艳艳:“你手里的澳元换不换,5元,汇率。我明天找你去拿!任艳艳回答:换!我今天刚去拿了24100。任艳艳“我明天找你拿”并告诉任艳艳“你急着用钱吧,如果不着急用钱,我就等跟他们两口子一起从澳洲买回来给你。如果着急我就8月1日回来给你”。2019年7月23日,丁香红微信任艳艳“中午一起吃饭吗,我中午过去找你拿”。任艳艳回复丁香红说:你下午一点左右吧,我一会回姥姥家。”2019年8月4日丁香红告诉任艳艳“明天要飞澳大利亚”。2019年8月19日任艳艳要求丁香红“今天帮我催催你客户那边的钱”。丁香红说:“我给她留言了,现在在飞机上,如果他(××)不打钱,我看看明天先管我二姐借点钱给你转过去,我银行卡和公司的对公帐户都被封了”。2019年8月21日任艳艳微信丁香红“你客户今天还没法给钱的话,你看看怎么先帮我打过来吧,”丁香红说:“我今天先给你凑钱,客户把钱昨天下午打到我银行卡了,我让他转给你,他说从我手里给他的,他害怕什么,我今天先想办法给你凑钱,实在不好意思。”2019年8月22日丁香红再次承诺“最晚明天上午给你打过去”。2019年9月2日任艳艳微信丁香红“我现在给你发的任何关于这笔钱的信息你都不回复”,丁香红随后要求任艳艳“你把银行卡号重新发一遍”、“我想办法,这个周五之前给你转过去”。2019年9月28日任艳艳微信丁香红“香红,我等了2个月,给了你足够的时间和信任,既然你不想解决问题,那我们只能法律解决了”。丁香红回复“30号会有一笔钱打给你,可能不多,8万。剩下的4万多下个月会给你。你想走法律程序你就走吧,我等法院传单”。2019年9月30日,任艳艳再次微信丁香红“是客户转给我吗?”丁香红“客户转给你,我微信被封转不了账,她那边转账给你”。2019年10月9日任艳艳给丁香红发微信“今天9号了,现在咱就是豁上了是吧?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就等着法院起诉?……”丁香红不回再微信。
丁香红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出示丁香红的手机微信来反驳任艳艳的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任艳艳和丁香红之前都是我公司(恒昌公司)员工,因为借款的纠纷我把双方叫到一起了解了真实情况,当时录了音,丁香红承认借了任艳艳的这笔钱,也是当着我的面给任艳艳写的借条,我觉得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
丁香红认为任艳艳与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丁香红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写,并不能反映真实借款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任艳艳提交的其与被告丁香红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结合丁香红给任艳艳补写的欠条,可以认定丁香红从任艳艳处拿走澳币24100,双方约定汇率5元、2019年9月16日偿还的事实。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丁香红未偿还,任艳艳要求丁香红按照欠条所约定的汇率5元偿还人民币120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丁香红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丁香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任艳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丁香红从任艳艳处拿走澳币24100的事实,故,丁香红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丁香红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向任艳艳偿还借款本金,任艳艳要求丁香红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丁香红应以本金12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香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任艳艳借款120500元及利息(以12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丁香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