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20-01-1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57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
负责人:赵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兰,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张桂兰之子),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肖永红,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高兴发,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兰及原审被告肖永红、高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张桂兰损失4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桂兰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桂兰损失鉴定价格明显过高,且应当提供维修发票证明其损失,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桂兰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桂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日,肖永红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与王彬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肖永红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损失如下:维修费21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日19时11分许,肖永红驾驶鲁b×××××号车在黄岛区人民路与王彬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肖永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彬不负事故责任。鲁b×××××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限额为10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张桂兰,该车经王彬委托青岛纳川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损失为21000元。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鲁b×××××号小型轿车损失金额为15500元。保险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肖永红驾车与王彬驾驶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肖永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因鲁b×××××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应确认如下:1.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为准,应确认为15500元。2.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保险公司交纳的鉴定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出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综上,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确认为15500元,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3500元。肖永红虽未到庭,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桂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桂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00元。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张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评估报告应否采信。本案一审判决采信的评估结论系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的,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桂兰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珍平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张好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记员    侯  钰
书记员    王媛媛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