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李某1因与上诉人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李某2、李某3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李某2、李某3负担。上诉理由:李某1现已年近八旬,患有高血压、心脏搭桥、双眼白内障等各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住所,需要租房居住,每年支付房租10000元左右。李某2、李某3没有支付200元赡养费确实太低,无法保证李某1的基本生活需要。
李某2、李某3辩称,老人名下有八间房子,一年还有将近1万元收入。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不真实。老人没有房子住和我们没有关系。家里约定老人轮流在子女家住,现在应该在老三、老四家住,2016年年底老人让李文海、李文江、李文清接走的,包括老人的东西一起接走的,接哪去我们不知道。当时老人在我那住钱都花不了,为什么现在到他们那里钱不够花了。我父亲去世时还有21600元在母亲手里。
李某2、李某3上诉请求:李某2现已离婚,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为三级残疾。李某3患有眼疾,无工作,妻子常年患病,两个儿子均未结婚。李某2、李某3无力再每年负担2400元的赡养费。
李某1辩称,对方所诉与事实不符,并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扶养费数额明显过低,请求依法判决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2、李某3向李某1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李某2、李某3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1共生育子女6人,六个子女除长子李某2和次子李某3外,其他四个子女均对李某1尽了赡养义务。而李某1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李某2与李某3拒绝赡养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经兄弟姊妹多次劝说,但仍拒绝赡养。根据法律规定,李某2与李某3有赡养李某1的义务。为维护李某1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李某2辩称,每年支付其父母1000元,其是三级残疾,没有劳动收入,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同意赡养,现在也只能出心。
李某3辩称,同意赡养,但其家中有两个孩子未结婚,老婆常年吃药,现在每年支付赡养费1000元,没有能力再增加。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进林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六人,李进林已于2019年8月份去世。李进林在世时,与其子女商定,每年每个子女支付给父母1000元赡养费。李某1每月有581.28元的征地保险及养老保险金收入,另宫家庄村每年发放部分福利。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依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李某1已经76周岁,有权利要求子女经济上对其进行供养,也有权利选择符合自需求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在自身能力可以承担的情况下尽量满足老年人的要求。李某1要求其子李某2、李某3向其支付赡养费,对于李某1的该项要求应予尊重。综合考虑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李某1的收入情况各被告承受能力,法院酌情支持李某2、李某3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判决:一、李某2、李某3自2019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向李某1支付赡养费200元,每年上半年的赡养费于每年6月30日付清,下半年的赡养费于12月30日前付清;二、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所查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现上诉人李某1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有权利要求子女经济上对其供养,也有权利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赡养方式。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本案被赡养人李某1育有六个子女,每月有581元的征地保险及养老金收入,所在的宫家庄村每年还发放部分粮油食品和福利。一审综合考虑上诉人李某1的收入、子女人数及实际生活需要,判决上诉人李某2、李某3每月给付上诉人李某1赡养费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文
审判员 张立宁
审判员 毕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毕文娜
书记员 肖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