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政钦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20-01-02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4刑初109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刑初10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肖政钦,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政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仲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源冰
书 记 员 江 超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4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1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肖政钦醉酒后驾驶鲁b6r6s3号小型轿车,在华中南路与东大洋村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肖政钦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肖政钦的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肖政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政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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