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升与张磊、卞建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20-01-02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1183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1183号
原告:胡子升,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卞建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黄海南路55号。
负责人:孙宏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子升诉被告张磊、卞建峰船员劳务合同拖欠工资确权纠纷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许露露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资52000元;2、判令原告上述工资债权对鲁荣渔55066渔船享有船舶优先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鲁荣渔55066船干大车,2018年2月24日上船,2019年1月31日下船。约定工资105000元,付款53000元,尚欠52000元,被告书写了欠条一张。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同意以47000元工资结案。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一切诉讼权利。
第三人意见为:一、鉴于被告未到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第三人无法发表质证意见。二、因该船拍卖价款较低,第三人损失较大,请原告酌情降低诉讼请求,以便法庭依法做出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所属的鲁荣渔55066船干大车,2018年2月24日上船,2019年1月31日下船。约定工资105000元,付款53000元,尚欠52000元,有被告书写了欠条一张为凭。庭审中原告同意以47000元工资结案。
另查,涉案渔船鲁荣渔55066登记在被告张磊名下,由被告卞建峰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合法的工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同意以47000元工资结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被告张磊所属的鲁荣渔55066船干大车,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子升工资47000元;
二、确认原告上述工资款对被告张磊所属的鲁荣渔55066号渔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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