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拓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1-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1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拓,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青岛鼎诚盛世国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鸣、白鹏,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8]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拓及其辩护人李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6时20分许,谷某驾驶的鲁b×××××号车与王某一驾驶的鲁b×××××号车在本市市南区大尧一路与逍遥一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发生争执,谷某打电话将被告人谷拓叫至现场。被告人谷拓、谷某与王某一继续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谷拓用拳击打王某一面部,将王某一致伤。被告人谷拓后被查获。经鉴定:王某一左眼眶下壁、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侧上颌窦某、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双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谷拓对以上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谷拓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谷拓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已支付71万元,被害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王某一、谷拓、谷某的陈述、治安调解协议、受害人病历、诊断报告书、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谷拓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谷拓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丽萍
审 判 员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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