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鱼手机官网入口

2019-01-1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刑初816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8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良阳,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2008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良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行艳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良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吕良阳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东叫儿埠村赵某家中,将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陈某;2018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吕良阳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东叫儿埠村赵某家中,将不足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张某;2018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吕良阳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东叫儿埠村赵某家中,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卖给张某;2018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吕良阳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西叫儿埠村自家屋后,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50元价格卖给张某。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吕良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良阳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赵某、周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吕良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吕良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吕良阳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良阳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良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良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索杰
人民陪审员  李君
人民陪审员  杨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孙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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